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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调整装备制造业设备进口税收政策
2009年1月31日

    记者9月12日从中国财政部获悉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,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。
  
  根据通知,中国自2008年1月1日(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)起,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、特高压输变电设备、大型石化设备、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、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,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,转为国家资本金,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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